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高美溼地
濕地是指陸地與水域間全年或間歇地被水淹沒的土地,其定義及分類方式繁多,濕地長久以來被視為不重要且沒有
實用價值的地區,國內相關法規中迄今對於濕地仍未有明確的定義。
根據國際拉姆薩公約(Ramsar Conventon,1971),濕地廣泛的定義,是指「不論天然或人為、永久或暫時、淡水或鹹
水、由泥沼、泥澤、泥煤地或水域所構成之地區。包括低潮時水深六公尺以內之海域。」顯然地此一定義包括甚廣,
包括了「內陸濕地」及「沿海濕地」。
「沿海濕地」包括海岸沼澤、泥質灘地及紅樹林沼澤等,是隨著海洋潮汐運動而存在的濕地生態體系。
「內陸濕地」則是因為雨水、地下水、伏流水、非感潮河段或溪流、湖泊及池塘所形成的濕地生態系統,包括淡水
沼澤、淡水池塘、灌木沼澤、低地闊葉林、木本森林沼澤等。
日據時期的高美,日人除了設立學校也開闢高美海水浴場,當時昭和巴士早已在清水的高美路上來回馳騁,民國56
年高美燈塔的建立,增添一處地標景觀,使高美海水浴場的遊客熱潮,達到巔峰。這即是高美濕地的前身。
民國65年10月台中港正式完工啟用,海水浴場泥沙日漸淤積,遊客稀少,終告關閉。沉寂了二十幾年的高美海水浴場
(高美濕地)以豐富的生態資源及種類繁多的候鳥在此棲息,再度吸引人們的重視與關懷。
位於台中縣清水鎮大甲溪南岸的高美濕地,每年秋冬之際都會有大批的候鳥抵達,無論是短暫的過境或一季的渡冬
,總是為這一塊人們以為無用的寶地,憑聽無數的生趣。
「高美濕地」在中央研究院動物研究所、東海大學生物系、台中縣政府農業局、高美地區民眾及民間保育團體的努
力之下,於民國93年9月29日正式由台中縣政府公告劃設,所劃設面積約為701.3公頃,「高美濕地」的生態特色終
於得到了定位,未來將依野生動物保育法規定,進行相關的經營管理與保育研究等計劃,期待可為高美地區帶來無
限的生態旅遊與觀光產業之商機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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